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1民初636号
原告:**设,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群众,电焊工,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代理人**,邢台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台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静乐县。
委托代理人***,山西君合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燃气集团邢台京襄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设与***、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燃气集团邢台京襄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设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设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