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涞源县养路工区

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涞源县养路工区与宇文**、石家庄市圣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0民初780号
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涞源县养路工区,住所地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文**,男,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告石家庄市圣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行唐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负责人**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涞源县养路工区与被告宇文**、石家庄市圣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涞源县养路工区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涞源县养路工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涞源县养路工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25元,减半收取63元,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涞源县养路工区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