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8403号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纽斯·胡贝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罗襄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宁晓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