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9546号 申请人: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雀路33号院1号楼-1层11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 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91558.54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交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11091558.5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91558.5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