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桐乡市亿宏绢纺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格尔金矿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3759号 原告:桐乡市亿宏绢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河山镇五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桐乡市亿宏绢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被告:新疆天格尔金矿,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号乌鲁木齐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新疆天格尔金矿负责人。 第三人: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负责人。 第三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A区1号楼2层206。 法定代表人:***,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原告桐乡市亿宏绢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天格尔金矿、第三人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11日立案后,原告桐乡市亿宏绢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市亿宏绢纺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亿宏绢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桐乡市亿宏绢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桐乡市亿宏绢纺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朱 雅 君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卡迪热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