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5517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对原告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2)京0116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16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五页“反诉案件受理费17443.65元”应为“反诉案件受理费8721.82元”,其余内容不变。
审判员 孙 竞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雨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