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财保99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威新软件园1号楼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雀路33号院1号楼-1层112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60574.86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3年4月1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60574.8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2.87元,由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