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财保99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威新软件园1号楼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雀路33号院1号楼-1层112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60574.86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3年4月1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60574.8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2.87元,由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