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江滩酒店分公司、上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14332号
原告:北京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江滩酒店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负责人:颜某。
被告:上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颜某。
原告北京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江滩酒店分公司、上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1元由原告北京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