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申36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生,教师,住云南省师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园园,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彪,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瑞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学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原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8月9日生,个体户,现住师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恒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师宗县丹凤街道古城社区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生农民,住云南省宗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瑞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恒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3民终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一、二审判决依据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2018)云0323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关于后续治疗费的裁判,认定***对后续治疗费构成重复起诉,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再审申请人不公,且原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对后期治疗费是认可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