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81民初1179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
被告:**,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云南瑞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马留庄潇湘河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527425551。
法定代表人:张学坤。
原告**与被告**、云南瑞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8元,按简易程序减半征收12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爱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紫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