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28民初75号
原告:云南瑞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沿江北路334-3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玉,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兰世强,职务:董事长。
原告云南瑞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再次电话口头通知,其表示不愿意再预交,故本案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瑞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余秀才
人民陪审员 卢 勇
人民陪审员 白云飞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卢文珍
书 记 员 李 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