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181民初3016号
本院2016年10月20日对原告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181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皖1181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中:一、第六页倒数第四行“139100”补正为“339100”;二、第七页第二行“按照每月650.40元”补正为“按照每人每月650.40元”。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