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天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天行非审字第00005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光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系该局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系该局员工。
被执行人: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单位)(天)安监管罚(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天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单位)(天)安监管罚(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单位)(天)安监管罚(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万有富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