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李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81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钱文梅,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42岁,汉族,住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2001年11月10日出生,15岁,汉族,住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男,1937年10月27日出生,79岁,汉族,住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女,1943年10月16日出生,73岁,汉族,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天长市仁和路建设银行综合楼A区S102室,机构代码:91341181746792809G。
法定代表人:侍家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357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