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81执8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钱文梅,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男,200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男,193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女,194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天长市仁和路建设银行综合楼A区S102室,机构代码:91341181746792809G。
法定代表人:侍家洪,该公司经理。
钱文梅、***、***、***与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标的363579元,未执行标的36357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股权等财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部分存款,均不足以偿还债务。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宝马轿车一辆,暂无法有效扣押。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示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