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天民保字第00010号
申请人:钱文梅,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长市××社区××李××队××号。
申请人:***,男,200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
法定代理人:钱文梅,住址同上,系***母亲。
申请人:***,男,193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
申请人:***,女,194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
被申请人: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钱文梅、***、***、***因与被申请人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