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81执8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钱文梅,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42岁,汉族,住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2001年11月10日出生,15岁,汉族,住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男,1937年10月27日出生,79岁,汉族,住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女,1943年10月16日出生,73岁,汉族,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天长市仁和路建设银行综合楼A区S102室,机构代码:91341181746792809G。
法定代表人:侍家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轿车一辆(车牌号皖M×××××),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