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程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源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3财保51号
申请人:云南源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K6QKX7M
法定代表人:蒋中高
住所地:沾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恒,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琼,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50101623B
法定代表人:魏新宝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
申请人云南源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金额以上银行存款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限额为658187.50元。申请人承诺对查询反馈结果中账户余额无满足余额下限存款账户的,法院提交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满十日直接作保全完毕处理(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结案);对查询反馈结果中账户余额有满足保全限额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经通知申请人补缴保全费,提供担保。逾期补缴、逾期提供担保,视为申请人放弃保全财产权利由法院直接裁定解除已冻结的保全账户作保全完毕处理(撤回保全申请结案)。如因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源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金额以上银行存款采取相应的冻结措施,冻结限额658187.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孙艳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