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02民初7525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女,1972年8月11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南宁东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5010162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18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