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6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程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501016238。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南宁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晏星和,云南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云南省永善县人,住永善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四川屏山县人,住绥江县。
上诉人云南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云0625民初1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称其并没有和被上诉人达成任何协议,因此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云南省曲靖市,应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以云南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员身份与***达成协议,由***提供水泥给上诉人在水竹乡蒿枝坝公路公路工程使用,双方的合同订立和履行地均在永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永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云南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丽
审判员张霞
审判员潘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