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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马龙区城镇化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304民初93号 原告:***,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市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马龙区城镇化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马龙区龙翔路(大剧院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08636508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王压飞,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市麒麟区。 第三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南宁东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50101623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市马龙区城镇化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压飞、第三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原告***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69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原告***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后对应的案件受理费10607元,依法退还给原告;剩余7862元,减半收取39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