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诺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诺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91执3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诺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津路**-2。
法定代表人:宋胜年,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叶刚,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
被执行人:临安市红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河桥镇中鑫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群,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浙江诺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临安市红亮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18400元,扣除执行费18400元后,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执36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亚军
审判员  张清华
审判员  吴文兵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