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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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2民初4706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告:浙江诺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开发区文津路1号-2。
法定代表人:**年。
原告***与被告浙江诺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有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