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诺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诺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2民初4706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告:浙江诺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开发区文津路1号-2。 法定代表人:**年。 原告***与被告浙江诺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有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