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5696号
原告:上海晶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区新工路****。
法定代表人:李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琴,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维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晶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晶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以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的实体权利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晶圣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晶圣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吴陈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素英
书 记 员 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