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圣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晶圣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锦澜景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18979号
原告:上海晶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区新工路499号4幢。
法定代表人:李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一歌,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锦澜景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合巢芜公路34K西侧。
法定代表人:范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晶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圣公司)与被告安徽锦澜景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澜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5日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并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晶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原告晶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裴一歌、被告锦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及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晶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锦澜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晶圣公司著作权;2.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删除其在网站(www.ahjinlan.cn)“桥装/栏杆”以及“工程案例”部分盗用的晶圣公司工程项目照片、销毁印有盗用晶圣公司工程项目照片的宣传册;3.在其网站(www.ahjinlan.cn)首页及宣传册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4.赔偿晶圣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5.赔偿晶圣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3,000元(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3,000元)。审理中,晶圣公司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并明确其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虚假宣传行为。事实与理由:晶圣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桥梁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风景园林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园林景观装饰栏杆的生产、加工等。2006年至2017年间,由晶圣公司设计并施工完成了若干桥梁栏杆装饰、护栏制作安装等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照片亦发表在晶圣公司的宣传册上。锦澜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3日,经营范围包括:景观护栏、桥梁栏杆、园林景观材料生产、销售;桥梁景观亮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各类栏杆安装施工。2019年晶圣公司发现,锦澜公司对晶圣公司设计并施工完成的实景工程项目进行拍照,并展示在其网站(www.ahjinlan.cn)及宣传册中,锦澜公司网站上“桥装/栏杆”及“工程案例”部分展示的内容,系晶圣公司的工程项目图片;锦澜公司的宣传册中展示的部分内容亦是盗用了晶圣公司的工程项目图片。锦澜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晶圣公司的合法权益。
锦澜公司辩称,其放置于网站上的照片行为对晶圣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晶圣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晶圣公司主张的维权成本不合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晶圣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桥梁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风景园林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园林景观装饰栏杆的生产、加工等。
锦澜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3日,经营范围包括:景观护栏、桥梁栏杆、园林景观材料生产、销售;桥梁景观亮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各类栏杆安装施工。
2007年9月14日,晶圣公司委托案外人制作《桥/护栏》画册,该画册内容为晶圣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承接项目实录,其中载有涉案“洛卢路洛河大桥栏杆”项目。晶圣公司另有《石木》画册,内容亦为晶圣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承接项目实录,其中载有涉案“环鳗鲤路桥梁栏杆”项目。
(2019)沪徐证经字第12900号公证书记载内容如下:2019年12月3日,晶圣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ahjinlan.cn进入“锦澜景观”字样的页面,点击导航栏“桥装/栏杆”按键,显示若干桥梁图片:1.名称为“铸造石新复合式(扬帆)”,发布时间2019年1月10日,浏览量170,晶圣公司主张该图片内容为其工程项目“杭州湾新区桥头堡区块滨海大道(XX路XX路)等四条道路十一座桥梁栏杆”;2.名称为“铸造石新复合式(家国)”,发布时间2019年1月10日,浏览量86,晶圣公司主张该图片内容为其工程项目“镇海新城静远西路工程2号桥、3号桥栏杆”。返回首页,点击导航栏“工程案例”案件,显示若干桥梁图片:1.名称为“精铸造石桥梁装饰”,发布时间2019年7月2日,浏览量348,另一同名图片显示发布时间2019年1月10日,浏览量75,晶圣公司主张该两幅图片内容为其工程项目“湖州市织里镇云东桥、长安桥栏杆”;2.名称为“铸造石新复合式”,发布时间2019年1月10日,浏览量55,晶圣公司主张该幅图片内容为其工程项目“镇海新城静远西路工程2号桥、3号桥栏杆”;3.名称为“精铸造石桥梁装饰施工”,发布时间2019年7月2日,浏览量67,晶圣公司主张该幅图内容为其工程项目“东阳巍山镇乌竹溪大桥桥梁”;4.名称为“铸造石不锈钢护栏”,发布时间2019年7月2日,浏览量122,晶圣公司主张该附图内容为其工程项目“人民路-灵桥路栏杆”;5.名称为“精铸石铁艺”,发布时间为2019年1月10日,浏览量126,晶圣公司主张该幅图片内容为其工程项目“南浔向阳路小坝里港桥护栏”;6.名称为“铸造石复合浮雕”,发布时间为2019年1月10日,浏览量144,晶圣公司主张该幅图片内容为其工程项目“镇海新城汉塘路桥梁护栏”。上述图片上均有“锦澜景观”水印。锦澜公司确认上述网址系其经营的网站。
锦澜公司使用的宣传册《桥梁景观装饰/栏杆》中载明:锦澜公司为业内专业的装饰混凝土艺术护栏生产企业,立足国内装饰混凝土工艺技术前沿,主要产品有装饰混凝土护栏、装饰混凝土挂板、金属复合栏杆、景观砼小品等建筑与桥梁装饰材料,公司集景观装饰方案设计与工程安装施工一体化经营。公司前身为上海浦江水泥制品厂,专业从事装饰建材经营二十年。……宣传册中印制有宣传图片若干,晶圣公司主张其中的8幅图片内容系其工程项目。
晶圣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3,000元。
为证明晶圣公司实际施工完成了“环鳗鲤路桥梁栏杆”等10座桥梁护栏的制作与安装,晶圣公司提交了《“晶圣(KINGSUN)”铸造石木纹护栏制安合同》等10份施工合同、部分合同对应的项目验收结算书、相关银行进账单及发票、百度地图实景图等证据。锦澜公司对部分合同真实性不认可,认为相关票据与合同金额无法一一对应;对部分合同的关联性不认可,合同的相对方并非晶圣公司;对部分百度地区实景图的关联性不认可,认为实景图中的桥梁与晶圣公司主张其施工的桥梁存在差异。综上,锦澜公司认为晶圣公司的证据无法证实涉案项目全部为其施工,也无法证实锦澜公司拍摄部分为晶圣公司施工部分。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锦澜公司在其网站上及宣传册上将涉案工程项目照片进行宣传展示,但其未举证证明其系涉案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涉案工程内容在锦澜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故其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锦澜公司所展示的案例系其施工,从而使相关公众对真实施工方产生误解。故本院认定,锦澜公司的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锦澜公司已经删除其在网站上的涉案项目照片并停止使用涉案宣传册,故本院对晶圣公司该主张予以支持。因锦澜公司的涉案行为已造成公众误解,故晶圣公司要求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根据涉案虚假宣传行为的具体情节、影响范围等确定刊登的方式。
关于经济损失,因晶圣公司未能明确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及锦澜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金额,本院综合以下因素酌情判赔:1.晶圣公司与锦澜公司均实际经营景观装饰栏杆的生产业务,双方具有极高的同业竞争性,锦澜公司通过虚假宣传不正当地获得了竞争优势,极可能影响交易对象的消费决策,对晶圣公司的市场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2.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环鳗鲤路桥梁栏杆”等部分项目系晶圣公司施工,锦澜公司利用晶圣公司的施工案例作为自己的宣传,给晶圣公司造成了直接的损害;3.锦澜公司的侵权范围、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晶圣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对于公证费,其已提供相应票据且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代理人代理案件的工作量及相关律师收费标准酌情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十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锦澜景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安徽锦澜景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晶圣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被告安徽锦澜景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虚假宣传行为在其网站(网址:www.ahjinlan.cn)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四、驳回原告上海晶圣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5元,由原告上海晶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83元,被告安徽锦澜景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俞海苓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齐赛赛
书 记 员 齐赛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八)赔偿损失;
……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