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胜厨房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司法确认决定书

 

(2012)甬镇调确字第44号

 

申请人:宁波天胜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村。(组织机构代码:7473664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6602060016)

申请人:***,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凝碧村碧西1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901185125)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天胜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宁波天胜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1年12月16日经镇海区九龙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宁波天胜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64350元,于2011年12月16日前付清。

二、款项支付完毕,申请人宁波天胜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今后双方无涉。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