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胜厨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甬海商初字第1359号
原告:宁波天胜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村。
法定代表人:周军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陆峰,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7510200012,宁波市海曙月湖佳鼎快餐店业主,住宁波市江东区雍和苑5幢11号503室,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陈幼华,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宁波市海曙月湖佳鼎快餐店副总经理,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飞路362号新店小区小康佳园1座402。
原告宁波天胜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陆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先由审判员庄立敏独任审理,后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宁波天胜厨房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为被告所经营的快餐店提供厨具加工承揽。2010年5月29日,被告以宁波市海曙月湖佳鼎快餐店的名义出具欠条一份,明确尚欠原告34 085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34 08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1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陆峰支付原告宁波天胜厨房工程有限公司34 085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27.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庄 立 敏
人民陪审员 徐 菊 芬
人民陪审员 俞 国 华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 员 陈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