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02民初7536号
原告:山西奥斯迪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
原告山西奥斯迪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西奥斯迪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奥斯迪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山西奥斯迪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