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27民初1109号之二
原告:蕉岭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蕉岭县新铺镇北方村皇马水泥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061495561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毅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梅州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平远县大*******中心城六号楼6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19662239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蕉岭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蕉岭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蕉岭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债务清偿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蕉岭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757元,由原告蕉岭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