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隆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蕉岭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梅州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27财保2号 申请人:蕉岭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蕉岭县******皇马水泥有限公司,地址:蕉岭县******皇马水泥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207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梅州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平远县*******************。 法定代表人:**1。 申请人蕉岭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梅州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蕉岭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梅州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梅州梅江支行银行账号为955************012的存款,查封的财产价值以330万元为限。申请人蕉岭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梅州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梅州梅江支行账号为955************012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财产价值以33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蕉岭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