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隆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梅州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403民初2151号 原告: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岌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 法定代表人:**1。 原告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07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审判员  曹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