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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平远县某某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426民初109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远县***具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塘厦(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梅州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平远县大柘镇高新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河源大道南***1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平远县***具有限公司、第三人梅州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36元,减半收取67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