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晟隆华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民初6881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晟隆华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68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554.0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晟隆华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554.07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飞
书记员  杨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