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2488号
原告聊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九州办事处长江路马庙新村3号临街写字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郑晓军,经理。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被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盛兴西路228号金鹏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薛锁谦,经理。
被告河北承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兴西路(缔景城小区345底商26号)。
法定代表人谢士彬,经理。
被告谢士彬,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承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
被告无锡莱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汤巷29-575。
法定代表人钱康磊,经理。
被告钱康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汤巷29-575。
被告聊城恒润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建设路双庙综合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张付华,经理。
原告聊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承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谢士彬、无锡莱高贸易有限公司、钱康磊、聊城恒润纺织器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聊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7元,由原告聊城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云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