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中土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保424号
申请人:临沂中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意林小镇Y3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5UJ06K。
法定代表人:孙建。
被申请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盛兴西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019602506。
法定代表人:薛锁谦。
被申请人:北京北安永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7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3683511M。
法定代表人:高康。
申请人临沂中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安永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安永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安永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临沂中土商贸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魏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