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02民初4226号
原告:保定中拓远扬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北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3MAO8LUBN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盛兴西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0196025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中拓远扬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保定中拓远扬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中拓远扬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肖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