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省枣阳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枣阳市弘昌源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执2378号之四
被执行人:湖北省枣阳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被执行人:枣阳市***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枣阳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枣阳市***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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