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省枣阳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枣阳市弘昌源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执2378号之二
被执行人:湖北省枣阳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被执行人:枣阳市***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枣阳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枣阳市***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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