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省枣阳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枣阳市弘昌源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执2378号之五
被执行人:湖北省枣阳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被执行人:枣阳市***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枣阳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枣阳市***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枣阳市xxxxx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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