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执2378号之一
被执行人:湖北省枣阳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被执行人:枣阳市***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枣阳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枣阳市***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