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三中民终字第03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奥五环国家体育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国际会议中心五层501。
法定代表人龙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晚晴,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北京国奥五环国家体育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丽春,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恒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皋乡南皋村南镐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同会,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北京恒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京国奥五环国家体育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3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36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印龙
代理审判员 李文成
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艳
书 记 员 邸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