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02行终15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高东,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婧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洋,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0号二层0206室。
法定代表人范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学丽,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一审第三人北京首佳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黄米胡同3号。
法定代表人陈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伟,北京首佳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区房管局)作出的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7)京0102行初4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亦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丽
审 判 员 陈 丹
审 判 员 刘彩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井沛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