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佳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北京首佳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02行终15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高东,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婧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洋,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0号二层0206室。
法定代表人范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学丽,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一审第三人北京首佳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黄米胡同3号。
法定代表人陈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伟,北京首佳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区房管局)作出的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7)京0102行初4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亦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丽
审 判 员  陈 丹
审 判 员  刘彩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井沛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