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15民初301号
原告: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蔼芳,女,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钢构公司)与被告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倾城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瑞钢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贠蔼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倾城艺筑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瑞钢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钢结构工程款人民币380882.70元(叁拾捌万零捌佰捌拾贰圆柒角整),欠款的利息4799.13元(肆仟柒佰玖拾圆壹角三分),共计385681.83元(叁拾捌万伍仟陆佰捌拾壹圆捌角叁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8日,我公司与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单层钢结构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738000.0(柒拾叁万捌仟圆整),2016年8月19日工程减项后结算380882.70元(叁拾捌万零捌佰捌拾贰圆柒角整)。合同约定2016年11月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未按期付款则按照银行活期利息的3倍计算利息,但是2016年8月至今,经多次付要无果,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建筑安装施工合同》,证明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地点是咸阳市礼泉县西张堡高速出口,工程内容是钢构主体,屋面办工程,并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16年9月1日支付总工程款的60%,剩余的40%在2016年11月1日前支付,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该款项,将按照银行活期利息的3赔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工程预算书一份。证明双方当时预算的工程总造价师738000元。3、工程决算书一份。证明因工程减项,工程结算的总价款是380882.7元。
倾城艺筑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本院结合本案事实及原告陈述,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8日,华瑞钢构公司与倾城艺筑公司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设费:738000元;施工地点:咸阳市礼泉县西张堡高速出口;施工内容:钢构主体、屋面办工程;支付工程款时间:2016年9月1日支付总工程款60%,剩余40%在2016年11月1日前支付,未按期付款则按照银行活期利息的3倍计算利息,截至2018年1月9日为4799.13元。因工程减项,经决算实际工程价款为380882.7元,该工程属华瑞钢构公司全垫资工程。倾城艺筑公司并未按双方约定于2016年11月1日前向华瑞钢构工公司支付工程款项。经催要未果,该工程款项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因被告倾城艺筑公司未到庭,致调解协议未能达成。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华瑞钢构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2016年3月8日,华瑞钢构公司与倾城艺筑公司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工程地点、工期、工程造价,开工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已明确规定。该合同有华瑞钢构公司、倾城艺筑公司签章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有违背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为738000元。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减项,双方决算后工程总价款为380882.7元。华瑞钢构公司提供有《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为证。华瑞钢构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倾城艺筑公司亦应按照双方决算工程款如期支付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第九条约定:2016年9月1日支付总工程款60%,剩余40%在2016年11月1日前付清,未按期付款则按照银行活期利息的3倍计算利息。因该约定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华瑞钢构公司主张利息4799.13元(截至2018年1月9日)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80882.7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4799.13元,总计为385681.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3元,由陕西倾城艺筑装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云飞
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
人民陪审员  李建武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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