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飞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5民初1183号
原告: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小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陕西飞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飞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集装箱房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733000元,2018年4月28日工程竣工,最终工程结算总额为753631.57元。截止2018年初仅支付369999元。合同约定工程完工三个月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但2018年4月28日工程完工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83632.57元、利息993.18元,共计384625.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书》中载明涉案工程名称为“集装箱房”,工程地点为“西安市白鹿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涉案建设工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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