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5执异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贠蔼芳,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第三人:**,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
陕西***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5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原经营地址已经撤离,无法联系为由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陕西***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陕西***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华
人民审判员  苗东君
人民审判员  钱 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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