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新势力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81执589号
宁波某某某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民终37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某某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某某某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4231.3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3元。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734.32元,包括全部案款44231.32元及执行费503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81执589号案件执行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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