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5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小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5民初3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385681.83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13元、执行费578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日志:1、2018年***本院要求申请人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15日之内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具体办公场所且其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电话拒接,申请人予以确认,不能到庭申报财产。
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9月11日本院多次网络查询银行、车管所、房管所、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2018年9月20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
2018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个,实控金额为534.69元。
2018年11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人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其对此无异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115执8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如
人民陪审员邢益民
人民陪审员杨三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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