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申16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小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贠蔼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90年5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贠梦辰,***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2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瑞实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对劳动关系认定事实错误。***所提交的各项证据均为复印件,2016年10月的考勤卡复印件存在涂改,且未提供证人***、***的考勤记录,该证人证言以及考勤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未进行核实。***的病历记载其系在家中不慎被重物砸伤所致,证明***并非上班期间受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二审开庭审理时只有法官和一名书记参与,与判决书署名的合议庭审理的事实不符,审判程序明显违法。故申请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庭审中所提供的华瑞实业公司车间工作人员的通讯录、考勤表、工资表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接受华瑞实业公司的指派和管理,并在该公司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其劳动内容亦属于华瑞实业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华瑞实业公司就考勤表等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其应提供考勤表、工资记录等原始证据,但其拒绝提供,华瑞实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与华瑞实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关于二审程序问题。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通过询问方式查明案件事实,并且已经告知合议庭的组成,径行裁判未违反法律的规定。
综上,华瑞实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华瑞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吴鹏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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