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达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6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飞达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侃村727号。
法定代表人崔迎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
负责人金文岭,镇长。
北京飞达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京0116民初7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飞达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 340 000元。申请执行人北京飞达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人民政府给付工程款1 340 000元。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执行。2020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北京飞达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0)京0116执6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日
审 判 员 周忠良
审 判 员 李印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