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3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飞达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冠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飞达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冠城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77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由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银行账户均已被冻结,其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厂房均已查封,现本案依法轮候查封该厂房,短期难以处置。而后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7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